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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案例一:潛江市泉文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利用滲坑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被按日連續處罰、停產整治並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3月25日,潛江市環保局對潛江市泉文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廢水直接排入廠區周邊的溝渠,存在利用滲坑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監測數據顯示該公司排放廢水中COD、NH3-N、SS、總磷濃度均超標。
2017年4月1日,潛江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下達瞭《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利用滲坑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4月19日,潛江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下達瞭《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10萬元。
2017年4月11日,潛江市環保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仍然存在利用滲坑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4月27日,潛江市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瞭《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5月8日,潛江市環保局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時間為2017年4月2日至4月11日,共計10天,每日罰款數額為10萬元,按日連續處罰總計罰款金額為100萬元。
2017年5月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潛江市環保局將此案依法移送潛江市公安局。潛江市公安局於5月23日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作出瞭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武漢平煤武鋼聯合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廢水廢氣超標拒不改正被按日連續處罰案
2016年12月3日、12月7日,武漢市環境監測中心對武漢平煤武鋼聯合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廢氣、廢水排放情況進行瞭抽查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氮氧化物、苯並(a)芘排放濃度均超過國傢規定的排放限值。
武漢市環保局分別於2016年12月8日、12月16日向該公司下達關於廢氣、廢水超標問題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7年2月6日,武漢市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廢氣超標行為罰款20萬元,廢水超標行為罰款45萬元。
2016年12月20日,武漢市環保局對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進行復查。經采樣監測,該公司廢水、廢氣依舊存在超標問題。2017年3月22日,武漢市環保局對該公司廢氣超標行為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時間為2016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共計12天,每日罰款數額20萬元,按日連續處罰總金額為240萬元;對其廢水超標行為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時間為2016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共計4天,每日罰款數額為45萬元,按日連續處罰總金額為180萬元。該公司自接受武漢市環保局立案調查以來,已制定整改計劃,並按計劃持續推進廢水、廢氣處理的整改工作。
案例三:沙洋武漢富泰革基佈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被按日連續處罰案
2017年2月21日,沙洋縣環保局會同湖北省駐點執法組監察執法人員對沙洋武漢富泰革基佈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2月22日,沙洋縣環保局委托荊門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該公司鍋爐尾氣進行瞭現場監測,確定該公司二氧化硫超標排放。3月1日,沙洋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3月8日,沙洋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10萬元。3月28日,沙洋縣環保局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瞭復查,經采樣監測,發現該公司違法行為仍未改正。
沙洋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時間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8日,共計27天,每日罰款數額為10萬元,按日連續處罰總計罰款金額為270萬元。
案例四:咸寧市湖北天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超標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連續處罰案
2017年2月23日,湖北省環保廳對咸寧市咸安區開展駐點執法,對湖北天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瞭現場檢查。經監測,該公司污水排放濃度COD149mg/L、SS430mg/L,超過國傢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50%以上。湖北省環保廳於檢查當日對該公司下達瞭《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超標排污行為。咸寧市咸安區環保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對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7.3323萬元。
2017年3月14日,咸寧市咸安區環保局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仍然超標排放。5月4日,咸寧市咸安區環保局對該公司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時間從2017年2月24日至3月14日,共計19天,每日罰款數額為7.3323萬元,按日連續處罰總計罰款金額為146.6460萬元。
案例五:鐘祥市湖北金裕農肥業有限公司違規排放大氣污染物被實施查封案
2017年2月24日,湖北省環保廳會同鐘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湖北金裕農肥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高塔復合肥車間未落實環評批復要求對4噸/小時的燃煤鍋爐進行淘汰或改用其它清潔能源,鍋爐煙氣未采取有效防治設施違規排放大氣污染物。
檢查當日,鐘祥市環保局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高塔復合肥車間4噸/小時的燃煤鍋爐實施瞭查封。2017年3月25日,鐘祥市環保局對其依法解封後,立即督促該公司對其高塔復合肥車間4噸/小時的燃煤鍋爐進行瞭拆除。5月19日,燃煤鍋爐拆除完畢。6月18日,該公司安裝瞭天然氣鍋爐。
案例六:廣水市湖北雙雄催化劑有限公司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2月21日至3月16日,湖北雙雄催化劑有限公司車間主任周某安排工人在中變車間沉淀池和中變倉庫之間場地對57036條舊碳酸氫銨包裝袋進行沖洗,沖洗廢水未經處理通過雨水溝排入廣水河,造成王店斷面水質監測異常超標。
2017年4月28日,廣水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下達瞭《行政處罰決定書》。6月7日,廣水市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廣水市公安局。當日,廣水市公安局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周某作出瞭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決定。
案例七:荊門市金九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直排窯爐煙氣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2月23日凌晨,荊門市掇刀區環保局開展零點行動。執法人員對荊門市金九石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窯爐煙氣直排環境。經查,2017年2月20日以來,該公司生產廠長王某某授意車間工人,白天休息晚上生產,以逃避環保部門的監管。
檢查當日,掇刀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月24日,荊門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對該公司生產廠長王某某作出瞭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決定。3月3日,掇刀區環保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生產,並處罰款10萬元。
案例八:荊州市周某某(個人鍍鋅加工)違法排放重金屬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7年2月28日,荊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周某某個人鍍鋅加工廠進行現場監察,發現該廠在租賃廠房內從事化學鍍鋅加工,廠內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鍍鋅產生的廢水通過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水環境。據執法人員詢問瞭解,2016年12月以來,周某某在月堤路荊恒商貿有限公司院內租賃廠房從事表面處理加工,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水污染物。該個人從事表面處理加工經營未取得任何證照,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過任何處理設施直接外排西幹渠。監測結果顯示,周某某鍍鋅加工過程中外排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總鋅排放濃度為102 mg/L、總鉻排放濃度為26.3 mg/L,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67倍、25.3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
2017年3月3日,荊州市環保局對周某某個人鍍鋅加工廠進行立案審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周某某從事鍍鋅加工過程中排放含鉻污染物超過國傢規定的排放標準3倍以上、排放含鋅污染物超過國傢規定的排放標準10倍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該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荊州市環保局將案件依法移交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分局立案偵辦。2017年3月31日,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分局受理該案。
案例九:隨州市湖北美亞迪精密電路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含銅廢水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7年1月16日,湖北省環保廳對湖北美亞迪精密電路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電鍍車間酸性廢水(含銅廢水)專用輸送管道破裂,導致酸性廢水排入雨水溝最終排入府河。經隨州市環境監測站取樣監測,總銅超過國傢規定的排放標準10倍以上。隨州市環保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並下達《停產整治決定書》,該公司已全面停止生產。1月19日,隨州市環保局對其電鍍車間配電房、廢棄的污水收集管道及管道中的污水和污泥、土坑抽挖出的污水和污泥進行查封。1月20日,隨州市環保局因該案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2月14日,隨州市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超標排污處以罰款28.76萬元;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處以罰款10萬元;對通過暗管等規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處以罰款10萬元;對擅自傾倒危險廢物,處以罰款5萬元,總計罰款53.76萬元。
目前,隨州市公安局已完成偵查工作並將該案移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已於2017年6月向法院提起公訴。
案例十:襄陽市谷城縣祥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2月24日,湖北省環保廳對襄陽市谷城縣開展“駐點執法”,在檢查祥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時發現,該公司鋇渣隨意傾倒處置、鋇鹽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外環境。執法人員現場采集瞭鋇渣樣品,並對廢水收集池、廠外兩處滲坑進行瞭取樣,交襄陽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
經谷城縣環保局進一步調查,該公司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生產工業級氯化鋇時,共產生含鋇廢渣46.466噸。該公司沒有建設規范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露天存放於廠區北側圍墻處。2016年12月,該公司平整場地,將堆存在廠區北側的鋇渣部分轉移到廠南側靠北河河灘處。
谷城縣環保局認定該公司產生的含鋇廢渣屬於《國傢危險廢物名錄》廢物類別中HW47含鋇廢物(廢物代碼261-088-47),該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谷城縣環保局於2017年3月13日將該案移送谷城縣公安局。谷城縣公安局於3月29日立案偵查,6月10日偵查終結移送谷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案例十一:天門市張某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3月20日,接群眾舉報,天門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嶽口鎮耙市村七組與工業園間的村級公路進行瞭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譚某某、金某在耙市村七組與工業園間的村級公路傾倒的富隆井岡噻嗪酮、庫瑪小珊靈、庫瑪蔸都發、庫瑪、庫瑪威豐豆科作物專用功能肥等物質,經查證《國傢危險廢物名錄》,確認為危險廢物。經天門市計量檢定測試所稱重檢測:富隆井岡噻嗪酮等的數量超過3噸。傾倒行為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
2017年4月1日,天門市環保局將該案移送天門市公安局,同時抄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經天門市公安局調查,2017年3月下旬,武漢市庫瑪作物營養有限公司(天門)生產經理張某某將本公司廢品倉庫內歷年失效報廢的農藥、肥料等危廢物品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廢舊收購人員陶某某、譚某某等處理。陶、譚二人分四次將該危險廢物運輸並傾倒在嶽口鎮耙市村七組村級公路邊。4月11日,天門市公安局將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抓獲。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依法辦理中。
數說案例
2017年以來,在全省各級環境監察執法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上半年環境執法工作取得新進展,環保法及配套辦法的運用再創新高。2017年1至6月份,全省各地環保部門共立案1673件,實施行政處罰案件1321件,罰款金額約9029萬元。與2016年同期相比,全省環境違法案件立案數增長43%,實施行政處罰決定數增長63%,罰款金額增長10%。
註冊商標申請台中
2017年上半年,全省各級環保部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數量共計365件。其中,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7件,處罰金額1167餘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203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63件;實施移送行政拘留案件60件;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22件。與2016年同期相比,全省適用環保法配套辦法案件增長明顯,增幅較大。其中,案件總數增長128%,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數增長42%,查封扣押案件數增長186%,限產、停產案件數增長133%,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增長46%,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數增長144%。
(原標題:2017年湖北省環保法及四個配套辦法實施典型案例)
本文來源:荊楚網-湖申請註冊商標台中北日報 申請商標流程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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